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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我国大力推进集体土地入市,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目前学界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及其与国有建设用地市场关系的研究研究尚不充分。本文通过构建入市潜力分区模型和土地征收出让与集体土地入市的价格-价值对比分析框架,提出了三条理论假设。通过对河北省定州市集体土地入市改革的实证研究,计算了土地征收出让与集体土地入市的土地增值收益及其分配情况,总结了定州市的土地市场构建策略。通过对全部33个改革试点集体土地市场发育程度的评价与原因分析,构建了“集体土地市场发育程度”指标并进行计算,运用逐步回归对影响集体土地市场发育程度的因素进行了回归分析。研究结果如下:(1)在定州市土地征收和入市中,农民集体获得的增值收益额分别为13.89万元和13.61万元。入市集体土地的区位条件较差,地方政府倾向于在低入市潜力区先建立市场。(2)定州市的实践表明,地方政府为激励集体土地入市,可以降低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收取标准。在征地中,土地增值收益在政府和农民间的分配比例为74.2%和25.8%,在入市中为19.8%和80.2%。(3)各试点区县的集体土地市场发育程度分化明显,总体呈现“东南高,西北低”的态势。除广东(0.77)广西(0.53)外,各试点均不超过0.4,仍有进一步发育的空间。(4)回归分析表明,国有土地的交易数量与价格、地方政策对集体土地市场发育有显著正面影响,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没有显著影响。研究结论如下:(1)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决定了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关系。当集体土地入市的增值收益调节金比例小于土地征收出让时政府获得的增值收益比例时,政府可能推动周边乡镇的集体土地入市,使得在行政区范围呈现“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城市,集体建设用地供应乡镇”的市场关系。(2)在集体土地市场发育初期,集体土地市场可以在城市的周边乡镇率先形成。发达地区土地增值收益空间大;而周边乡镇的存量土地入市成本低。各方都有动机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入市。(3)当集体土地市场较为发育时,集体土地可以与国有土地市场直接竞争。此时入市和征地的收益分配趋于平衡,区位条件较好的地块也可以通过入市交易,真正实现土地要素的自由流动。集体土地市场的构建可以采取“农村逼近城市”的渐进式发展策略。(4)集体土地市场受到现行改革政策的约束,有较大的发育潜力。现行调节金比例上限低于土地征收获得的增值收益比例;入市范围限于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用途不包括住宅,限制了集体建设用地的供给与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