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犯的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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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具有从属性,即在犯罪构成上从属于正犯,如果不考虑正犯行为所符合的构成要件,也很难确定共犯的罪名。因此,共犯的罪名原则上应与正犯一致,同时,在正犯与共犯意思不一致,实施了符合不同构成要件的行为的情况下,在两个构成要件重合的范围内也可以承认共犯的成立。共犯又具有因果性,即共犯之所以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共犯所实施的行为与犯罪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共犯是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是对正犯的行为承担责任。判断共犯构成何种罪数形态,应以共犯的行为为标准。关于判断共犯的罪数的标准,在国外有正犯标准说、共犯标准说、分割可能性性说、不作为犯类似说、不法内容标准说、并合罪说等学说,其中,共犯标准说在区分了狭义罪数与广义罪数这一点上,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共犯的狭义罪数,是指共犯自身成立的犯罪个数,或者说是共犯实施的共犯行为触犯了几个罪名的问题。根据罪数判断的犯罪构成标准说和共犯的从属性原理,原则上共犯的罪名与正犯一致,只是在实行过限的情况下,共犯对过限的部分不承担责任。共犯的广义罪数问题,是指共犯所触犯的复数罪名之间在处断上是何种关系,是想像竞合犯、牵连犯还是并罚数罪或其他罪数形态的问题。这需要考虑行为的个数及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综合判断。此外,对于共同正犯的罪数,也应同样区分狭义罪数与广义罪数,按照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进行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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