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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渐提高,“夫妻一体主义”的思想已经不再盛行,夫妻之间具有平等的人格权和财产权。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及其后出台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弥补了立法上的不足。但遗憾的是,修改的《婚姻法》只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则只字未提,这导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害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诉求应然而生。本文在写作的过程中,运用了文献分析法、归纳分析法、演绎推理法和法条分析法对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进行了探讨和研究。首先,从婚内侵权的含义、构成要件、分类和特殊性四个方面,对婚内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婚姻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具有极强的伦理性,婚内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应该界定为故意,一般的过失行为则不能构成侵权。婚内侵权与一般侵权最重要的区别是侵犯客体的双重性。其次,论证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合法性。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承认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拥有独立的财产。随着《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我国也开始探索实行非常财产制,这都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基础。《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因为过错侵害了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以上条款作为实体法上的规定,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理论上的基础。尊重和保护公民平等权利的法律理念也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思想基础。再次,介绍了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国外经验。我国在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时,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还应该借鉴国外的立法成果,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最后,论证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这也是本文最重要的一章,从制度缺失和制度设计两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我国关于婚内侵权的法律规定只有《婚姻法》第46条,但又存在着诸多不足。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修改《婚姻法》第46条、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写入婚姻法、配偶人身权利的立法完善、配偶财产权利的立法完善、引进民事保护令制度、责任承担方式的立法完善、程序法上的相应完善。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目前最主要的反对理由是夫妻之间实行共同财产制,但仅凭这一点拒绝该制度的建立是值得商榷的。我国完全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依配偶一方或其债权人的申请,在特定情形下实行非常财产制。为了保证受害一方能够真正获得赔偿,可以开设特别账户和引入债权凭证制度。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婚姻法走向成熟和完善的有机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