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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新增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应用该罪名的案件屈指可数。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但该罪的实际适用现状与其立法预期仍存在一定的差距,笔者认为一方面原因是被恶意欠薪者法律意识较弱,不知道诉诸法律途径,另一方面原因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自身的立法可操作性不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是指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自然人和单位;在犯罪客体上,该罪侵犯的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主观方面,行为人的罪过形式是恶意拖欠,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在客观方面,行为人采取了逃避支付、拒绝支付、克扣工资、转移财产等方式,以达到将劳动者工资据为己有的目的。本文是以笔者参与的所在法院2011年审理的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所引发的一系列争议为出发点展开论述的。有关该案,笔者从该罪的界定、犯罪构成、追诉条件、追诉后当事人的和解与定性、认定该罪的一般原则、该罪的举证责任分配、刑罚的重心与具体分配等方面进行分析,展现了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和案件处理的依据,并探索了其内在的法律意蕴。最后,笔者通过论述得出了司法实践中应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充分发挥刑法在社会管理中的民生保障功能的结论,指出该罪的入刑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而不是惩罚犯罪,所以一切司法活动都应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其劳动报酬权为中心,只要能够实现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法律在该罪的追诉、认定、刑罚的执行上都应灵活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