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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集团的背景下,由于“利益冲突”风险和法律风险的存在,较之单一公司,从属企业少数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更容易受到控制企业即控制股东的侵害。为此,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强对从属企业少数股东及债权人的法律保护。面对企业集团汹涌发展的形势以及企业集团从属企业少数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危如累卵的局面,我国法律却对之应对失据。我国《公司法》以单个公司的组织为出发点,并未对企业集团进行系统规定,尽管某些条文也有助于保护从属企业少数股东及债权人利益。这种与单个公司少数股东及债权人给予一体保护的情形与从属企业少数股东及债权人面临的特殊风险相比,显然不能给予从属企业少数股东及债权人充分保护。可见,我国《公司法》的变革势在必行。基于以上情况,本文在对世界各国保护从属企业少数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两种路径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从属企业少数股东及债权人保护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本文的论述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在厘清企业集团、从属企业等概念的基础上,对企业集团从属企业少数股东及债权人面临的弱势地位予以详细分析,进而认为加强对从属企业少数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在第一章烘托的氛围下,第二章首先对世界范围内保护从属企业少数股东及债权人的两种路径进行了介绍,随后着重对德国路径予以了详细的论述和细致的理论分析,在此基础上指出德国路径在保护从属企业少数股东及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并试给出相关完善建议。第三章从我国目前的法律现实出发,指出我国法律特别是《公司法》在保护从属企业少数股东及债权人利益方面的不足,并进而力图对我国少数股东及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进行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