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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律规定,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自行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部分组成。此处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就是学界所说的非诉行政执行,它是行政强制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非诉行政执行,简要地说就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行政义务的活动。非诉行政执行对于规范行政强制执行意义重大,然而,随着理论研究与实务的不断深入,该制度的诸多弊端逐渐浮出水面,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制度困境。其一为法院司法审查困境;在非诉行政执行制度中,法院若只审查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而不审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则法院审查很可能流于形式,然而法院若进行实质审查则可能导致效率难以实现,同时也不符合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非诉性要求。其二是执行主体安排有违法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由法院负责违反了行政权与司法权互不隶属的基本法理,同时与传统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相悖。其三是责任承担困境;现行法律未规定因行政机关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也未规定由于非诉行政执行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由于法院未审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而导致相关主体权益损害的责任承担等问题。本文通过对上述制度困境的分析,指出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制度产生这些困境的原因在于未处理好效率与公正、行政权与司法权以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破解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理论难题的关键在于深化司法审查,理顺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建立分权运行机制,回归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本质属性。同时,完善权利保障机制,处理好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