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民调解是指在纠纷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主要依据,通过澄清事实,规范疏导,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合理合法地解决纠纷的社会自治活动。调解作为一种法律传统文化传统,在中国有其深远的历史渊源,古代中国调解的表现形式有民间调解、宗族调解、乡里调解和州县官府调解等,它所提倡的礼让、中庸、厌讼等道德观念,在调节社会矛盾、和谐人际关系等方面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其限制诉权,维护封建等级的规定也反映了它落后的一面。几千年来,调和法律文化已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中华民族的诉讼心理和纠纷解决观念,尽管社会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调解依然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成为维 1<WP=4>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并构成了现代中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和转变,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也随着形势的发展,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和改革,人民调解在组织形式上已由自治组织向社会组织发展,在指导思想上由被动调解转变为积极调解,调防结合,标本兼治,在方式上由单纯采取说服教育转变为以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道德手段并重,人民调解已经纳入了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建设有了长足进展,法律地位得到确认。但同时我们也不得不看到,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当今 WTO 国际接轨的需要、与现代法律背景下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愿望相比,人民调解还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最主要表现是调解制度的构件与市场经济机制不适应。我国现行的调解机制没有将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做明确清晰,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关系重叠,职能重叠,程序重叠,没有形成有效的补充。同时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和效力等也不明确,调解协议不为法院裁判所直接认可,特别是对人民调解的组建、变更、调解员的地位、调解的专业程序等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造成人民调解工作的自由度和随意性较大,影响人民调解的工作效果。为此,人民调解工作必须改革,必须要坚持市场经济自由、公平、高效的价值取向的改革定位,准确把握当事人自愿和民事权力私权自治的法律原则,建立社会自律性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具体而言,就是要加快人民调解的立法力度,出台完整的有关人民调解的法律规定,充分体现 2<WP=5>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提升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确立人民调解的准司法地位,对自愿合法的调解协议赋予当事人直接申请法院执行的权利,借鉴其他国家的合理做法,将审判、仲裁、听证等程序引入人民调解程序,同时赋予法官、律师在人民调解中的专业作用,使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等有效融合,逐步探讨、研究出一套符合现代社会要求的完善的人民调解体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