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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日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确立了一系列新制度,必定对破产法理论研究和执行实践产生重大影响。虽然理论纷争不会因《破产法》的出台而平息,但时下更为紧迫的任务是探索《破产法》精神实质,并研究其实践中更为有效的实施机制。本文虽然对管理人的性质作了理论探讨,但主要从管理人如何开展工作角度进行实务性思考,因而文章的核心内容为破产管理(receivership),即管理人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从事的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拟定和执行等工作。鉴于破产管理贯穿破产始终,实务工作极为纷繁复杂,区区三万字的硕士学位论文无法论述这一庞大论题,因而本文集中论述破产管理的程序制度,且以《破产法》为依据,从管理人的视角勾勒破产管理制度的概貌。除前言之外,全文分三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为破产管理总论。首先,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探讨管理人的概念和性质。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拟定和执行的专门机构,具有主体性、中立性、专业性、合法性、有偿性。在此基础上,论述了管理人与法院和各种利害关系人的关系。其次,继续讨论破产管理的概念和性质。破产管理是管理人所从事的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拟定和执行等工作,具有事务性、辅助性、程式性、开放性,包括破产重整管理、破产和解管理、破产清算管理等业务。第三,分析了破产管理的前期准备工作。三种破产管理业务的前期准备工作具有同质性,其内容包括:接受指定,签订委托合同;接管债权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以及债权登记。最后,概述了破产和解管理。管理人在破产和解程序中的作用相对较小,且破产和解管理主要限于前期准备工作,本身无较大特殊性,但基于体例完整性的考虑,因而集中进行简要论述。第二部分为破产重整管理。破产重整管理是指管理人在法院监督下查清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拟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或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其财产和营业事务,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破产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所做的特殊工作包括三部分:管理人拟定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促成重整计划形成,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实施。第三部分为破产清算管理。破产清算管理是指管理人在破产清算中对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进行管理。管理人扰行破产清算的特殊工作包括:拟定、执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拟定、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文主要介绍了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概念、内容以及执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应注意的问题,以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概念、内容以及执行破产财产分配应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