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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国家里,司法公正是其本质。法官豁免制度的确立,是确保法官司法独立、公正,使法官职权发挥最大功效的基础。从国际环境看,法治国家都已基本建立法官的司法豁免制度。法官司法豁免权的确立,使法官不必顾虑其他外在因素,只服从自己内心和法律,充分发挥职能,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真正实现司法的公正和独立。正因如此,对法官以恰当的惩戒并提供足够的职业保障尤为重要。目前,由于我国的错案追究制度存在诸如标准不确定、适用的规范文件地位不够,再加上我国对法官司法豁免的缺失,使得法官因“判”获罪的情况不时发生,而且人民和法官之间的矛盾逐渐加剧。法官司法豁免权的确立,才有利于司法的独立,维护司法公正。因此,对于法官司法豁免权的研究具有深刻的理论和实际价值。在国外,对于法官的司法豁免权制度的研究较为系统和完善。该思想被各国、甚至国际条约和规则所广泛接受。该制度保障了法官的权利,使得司法独立。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渊源、现实国情不同,在对法官司法豁免权的具体规定上也有所不同。本文通过阐述英美法系国家及大陆法系国家对该制度的规定,并比较两大法系间对该制度规定的异同点,以期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和经验制定出适合我国的较为先进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同时,由于我国关于法官司法豁免权的研究,起步较晚且内容分散,在《宪法》中仅以原则性话语概括。尽管我国的《法官法》、《人民法官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等均赋予了法官司法豁免权一定的基础框架,然而,以上的规定仅仅作了模糊和概括性的规定,而其具体地落实仍然需要一系列与之应适应的配套措施。另外,对于国际上普遍承认的、域外国家普遍适用的法官司法豁免权问题,我国法律没有作任何规定。新的《公务员法》将《法官法》中的法官再次纳入公务员序列,但也未对法官的司法豁免有任何规定。由于我国对法官司法豁免权的法律规定的缺失,使得如莫兆军案、胡平案时,只能束手无策。因此,如何吸收域外国家的成熟经验,从实际出发,更好的对法官履行职务行为予以保护,是完善我国法官司法豁免权应加以认真思考的问题。本文正是运用这一方法,在比较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间的异同及我国同其他法治国家在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规定的异同中总结经验,提出在外部环境及内部制度中创造适宜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生长的土壤,并分别从立法层面、程序设定、经济层面及相应的配套制度的角度分析我国应当如何构建和完善法官的司法豁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