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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内部控制及其信息披露一直是研究的热点问题。在美国,萨班斯法案的出台力图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来使内部控制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而在我国,近年来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同样做出了持续努力,各项法规地不断修订和完善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及其信息披露提出了越来越明确的要求。特别是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五部委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简称“新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鼓励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业执行。这标志着我国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取得了重大突破。
新规范规定了企业在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系统存在的缺陷,为我们研究内部控制缺陷打开了方便之门。对于企业而言,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保证其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如果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其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那么,影响企业内部控制缺陷存在的因素有哪些呢?管理层又是出于什么动机去发现和披露这些因素呢?这显然是一个实证问题。
因此,本文选取2009年沪市制造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对其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情况进行实证研究,分析影响企业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风险因素以及管理者发现和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动机。研究发现,相对于没有披露内部控制缺陷信息的企业,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企业近期经历了兼并重组或注册会计师的变更,对内部控制建设投入的资源更少。同时发现,披露内部控制缺陷信息的企业更多的经历了财务报告重述,聘请的外部审计师的质量更低。从而为我国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供了经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