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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三十余年的国家发展历程中,国有经济为国家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并且我国国有企业始终按照国家和社会需要进行市场化调整,可由于监管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不能跟上变革的快速步伐,国有资产流失被大量曝光,出现了很多令全社会咂舌的大案,遗憾的是大多数案件未能有效处理,国家受到的损失无法被补救。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有关责任人在处罚上表现的也不够合理,很多案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自然没有追究刑责。2015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这意味着,检察工作的下一步发展与国有资产保护寻找到了以行政公益诉讼为内容的契合点。文章拟以公益诉讼为切入点,以国有资产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为核心,结合相关法学理论和最新的司法实践,从以下三个部分展开论述:在本文第一部分,探讨“公益诉讼”与“国有资产行政公益诉讼”的含义及特征,并总结我国国有资产行政公益诉讼的意义。在本文第二部分,从法理基础和现实依据两方面着手,探讨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国有资产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行性。法理基础方面,首先根据我国的社会主义属性,国有资产具有全民属性,分析了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人大授权的方式,代表行使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权。其次分析了国有资产应属公共利益范畴,具有可诉利益。最后分析了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现实依据方面,结合现有法律规范和实际案例,分析国有资产的保护呼吁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建立。在本文第三部分,从国有资产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案件范围入手,结合我国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的特殊定位,总结检察机关启动诉讼程序应满足的提起条件,继而分析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的根本内涵,并与现有的“公诉人”制度及西方的“公益代表人”进行比较分析。另一方面,对诉讼中应当由谁作为被告也予以阐述。最后,从系统工程角度考虑,结合司法改革新形势,提出相关的配套改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