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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矿产资源是指在一国或地区主权范围内,具备较大储量和较高品质的资源禀赋优势、产量和出口量占世界总产量和贸易量的较大比重、国际市场对其存在较高依存度的具有战略意义的矿产资源。不同于战略矿产和急缺矿产,对优势矿产资源的界定主要是从经济利益角度进行,并且更多的是从一国的资源禀赋比较优势以及该种矿产在国际贸易中所处的地位角度上着眼,而无论是战略矿产还是急缺矿产都是站在国家安全的角度上讨论的,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有鉴于优势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战略意义,有必要对其进行专门的立法保障。公认的我国优势矿产资源包括钨、锡、锑、钼和稀土。长期以来,我国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缺乏全国统一的规划指导,行业准入门槛过低,产业结构不合理,滥采乱挖、资源浪费现象严重,开采技术落后,矿产品定价机制不合理,禀赋优势很难转化为经济优势。我国当前的优势矿产资源法律规制体系主要以现行《矿产资源法》为主体,配套以大量的部门规章。现行《矿产资源法》于上世纪80年代制定,90年代修改,在当时计划经济体制还处于主导地位的背景下,有许多法律条文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已经不再适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亟需对其进行修改与完善。我国矿政管理主体较多,各部门都依据本部门的情况分别制定了不同的管理优势矿业秩序的部门规章,导致法出多门,难以协调,责权利划分不够清晰,部门权力重叠、冲突现象较为严重,矿业行政管理效率低下,难以达到法律规范制定的目的。同时,部门规章的效力层级较低,虽然其中一部分法律规范比较适应我国当前的管理需要,但由于上位法的滞后,导致了现实中法律适用上的不协调,效果不彰。因此,为完善我国优势矿产资源法律规制体系,需要对现行《矿产资源法》进行修改,明确优势矿产资源的战略地位,确立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并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同时,要制定效力层级较高的统一的《优势矿产资源保护条例》,宣示立法的目的与任务,确立保护和合理利用优势矿产资源的相关法律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和具体的法律制度。最后,通过制定其他相关的配套法律文件,在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引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矿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