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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对合同双方权利的有效制衡,虽然海商法和保险法已经对海上保险合同做出了相关规定,但许多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过于笼统,无法对双方权利进行切实保障,所以在此有必要对海上保险的保险人的抗辩权的内容进行讨论,明确海上保险人抗辩权的内容和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从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界限。抗辩权渊源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并没有相对于抗辩权的准确概念,文章的主要写作目的在于从海上保险法中抽象出海上保险人抗辩权这一概念,结合大陆法系相关背景完善这一概念的相关理论框架。针对实践中出现原告诉状中陈述了本来应该由被告提出的抗辩这种自食恶果的做法是否应视为原告的诉的不当,而不予受理,或者被驳回的情况,本文从权利效力的角度进行分析,明确事实抗辩与权利抗辩的区分依据。对抗辩权这一主观权利进行讨论研究,区别于实践中容易混淆的抗辩事由,对海上保险人的抗辩事由分类,明确法官的审理范围,从而解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海上保险人抗辩权这一概念模糊不清所带来的问题。本文第一部分对相关法律中抗辩,抗辩权和抗辩制度的相关概念渊源进行探讨,总结归纳相关概念的联系及区别,提出海上保险人抗辩权的涵盖范围。文章第二部分对海上保险人的抗辩权进行讨论,归纳出从程序法到实体法过渡过程中,抗辩含义的变化,区分出权利阻碍抗辩与权利阻却抗辩,并对海上保险法下的保险人的抗辩作出区分,同时结合程序意义上抗辩权使用原则与方法并展开讨论。文章第三部分海上保险法领域保险人所具有的抗辩中归纳出保险人的权利阻碍抗辩。文章第四部分展开论述了海上保险法领域保险人所具有的抗辩中归纳出保险人权利阻却抗辩。文章第五部分将《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的相关内容抽象出不可抗辩原则作为海上保险人抗辩权理论框架一部分展开讨论,值得注意的是这里不可抗辩原则与英国法下禁反言原则并不相同,但具有相通之处,在我国法律环境下体现出不同含义。本文从理论层面指导海上保险人行使抗辩权,填补我国海上保险法在抗辩权这一大陆法系概念下理论上的空白,使我国诉讼法与海上保险实体法更好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