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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犯罪,是指因被害人不当的言词或行为刺激而产生强烈的、短暂的激情,自我控制能力减弱,并且在不当的言词或行为之时或十分接近的时间内立刻实施犯罪行为,刑事立法给予从宽处罚的犯罪。本文选取了激情犯罪中的激情杀人犯罪为研究内容。激情杀人(挑衅原则)是英美法系的一种部分辩护理由,即行为人受他人强烈的挑衅而在情绪激动状态下杀人,法律将其从谋杀罪减轻为非谋杀罪的从宽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激情杀人不是单纯的刑罚裁量情节,而是定罪情节,会导致犯罪性质发生变化。激情杀人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犯罪现象,如何处理往往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是,我国刑法中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研究也尚未形式体系,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激情杀人犯罪时适用刑法不公等问题。本文从王斌余的案子入手,第一部分介绍了王斌余案件的案情、主要争议点并阐述了相关理由;第二部分介绍了激情杀人情节的基本理论学说、基本构成要件、判定方法等,获得了对激情杀人犯罪的基础认识;第三部分分析了激情杀人犯罪刑事责任根据、处罚原则、被害人过错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等内容,加深了对激情杀人犯罪的研究;第四部分具体分析了有关激情杀人犯罪的启示:将激情杀人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立法明确规定激情杀人犯罪成立的具体标准;以指导案例形式将激情杀人犯罪规定在相关司法解释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