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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机动车已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它给大家带来了很多的便利的同时,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也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带来了一系列灾难性的问题。近年来,饮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的频发,危险驾驶行为已经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相当大的影响,因此,为了保障民生,我国于2011年5月1日实施了《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主要将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种类型行为加以刑法规制。由于立法之仓促,争议不断,经过《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拓展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发生率,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旧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主要从危险驾驶罪设立时候的分歧以及对实施以来的现状调查展开分析,进而从危险驾驶罪的刑罚、案件数量、查办中的司法资源、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四个方面论述该罪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同时也分析了该罪近年来在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的同时,却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导致与设立危险驾驶罪的初衷渐行渐远。在这矛盾日益激化的情形下,出罪或者改造犯罪构成的呼声愈发激烈。笔者认为,删除此罪的影响过大,那么行政处罚前置正是对该罪进行反思与重构的一个很好的契合点,它既给予行为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又使再次违法的人受到了一定的刑法规制,也是对行政法和刑法一个很好的衔接。因此,本文构想将行政处罚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前置程序,对初犯予以行政处罚而免去入刑的从轻处置,但对第二次行为犯,不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还将加大刑罚力度来遏制危险驾驶行为衍生的从重处置。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探讨:第一部分:绪论。本部分主要是对本文研究的目的意义以及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方法进行相关介绍,并且结合逃税罪,将行政处罚前置在本文语境下的一个涵义做了说明。第二部分:危险驾驶罪设立以来的刑事司法现状。本部分首先对危险驾驶罪设立时候的争议做了一个回顾,接着是以近年来危险驾驶案件的数据展示评述了该罪对人们生活带来的高危险性及社会负面影响的司法现状,最后是对危险驾驶罪设立以来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展开分析,从而为下文的探究打下基础。第三部分:行政处罚前置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个理性选择。主要分为三点,第一,通过了解收集相关行政处罚前置资料,对其立法例的一个考察;第二,借鉴我国逃税罪相关实施经验,对行政处罚前置定罪的合理性考察;第三,综合我国危险驾驶罪存在的问题,对危险驾驶罪行政处罚前置的合理性及必要性进行探析。第四部分:行政处罚作为危险驾驶罪前置程序的立法构想及相关建议。本部分主要结合上文分析危险驾驶行为带来的社会危险性及危险驾驶罪带来的社会影响之双面性,以行政处罚作为危险驾驶罪前置程序的一个理性选择之构想,以逃税罪为例,结合我国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模式,增加行政处罚前置之相关规定,给予初犯一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自我认识与反思的机会。并且相对应的调整相关法律规定,增加行政执法力度及刑罚力度,细化相关司法解释,促进行刑相衔接,对危险驾驶行为严格管理,发挥刑法威慑力,对再犯予以严厉的刑罚惩治,期望以行政处罚前置作为解决危险驾驶罪目前面临系列问题的完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