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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所享有的有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权限,也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现代行政权力的重要内容,在行政执法中被广泛运用。然而,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并不说明它会被合理地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把双刃剑,利用得当可以有效维护公共利益,提高行政效率,满足社会需要;但如果不当使用便会侵害相对人的权益,妨害社会公正,构成对行政法治的巨大威胁。因为行政自由裁量权自身就具有的灵活性,这使得行政自由裁量权在适用过程中会出现行使合理或不适当的情况,裁量权的这种负面性的存在也要求必须对其进行规范。比例原则作为一种限制性原则,其目的就是平衡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态势,保障公民权益、实现实质正义。比例原则本身就有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属性,比例原则在运用过程中的依据就是“手段”和“目的”,围绕二者之间的关系,本着客观的立场,以均衡的角度为切入点,全面均衡考虑互相冲突的法益,综合考虑平衡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来规范城管的自由裁量权。比例原则的精神实质不仅蕴含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并且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贯穿于行政裁量权行使的全过程。城管执法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执法行为,城管的执法权力具有自由裁量性,是一种典型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而且在城管执法实践中,城管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常有出现,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且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因此必须对城管执法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本文第一部分为引言,讲述选题背景与意义以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讲述比例原则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理论知识,第三部分以城管执法为例,讲述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情形。第四章借鉴国外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得出对我国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启示,第五部分讲述运用比例原则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