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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国家建设中以腐败治理为核心的公共权力净化运动正在得到全面推进,新一届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所提出的建构中国特色“不敢腐”、“不能腐”、“不愿腐”治理体系的目标,正在逐步成为社会治理的现实,对作为新时代中国腐败治理“最后堡垒”的受贿罪的规制提出新的要求。基于法益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与适用功能,受贿罪保护法益的理论研究受到学界广泛关注。对受贿罪罪刑法规范所保护法益的定位,有必要以扩张解释为导向,而不能局限于德日刑法的既有理论之中,以宪法及宪法性法律义务和刑事政策为导向,以刑法及其规范体系为框架,“公职人员廉洁义务说”是适合我国本土的法益保护学说,能够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弱化对受贿罪构成要件要素中的“对价关系”解释,从而对“情感投资型”、“事后贿赂”等新型贿赂犯罪形成积极的规制作用。基于实现研究目的的需要,本研究重点关注了五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章受贿罪刑法规制体系的世界发展。包括:一、前现代社会受贿犯罪立法体系。二、代表性国家受贿犯罪的立法体系。三、中国当代发展中受贿犯罪立法体系。为达至研究目的,本部分采用比较研究、历史研究方法,从纵横向上研究贪贿犯罪立法轨迹,分析法律规范中犯罪主体、法益调整与量刑变化。第二章受贿罪法益保护理论争鸣的域外考察。重点关注了德国、日本关于受贿罪保护法益学说的演变过程、代表性学说的法理依据。英美法体系之下,尽管并不存在贿赂犯罪保护法益的理论分析框架,但通过对其法条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出其体系下受贿犯罪的立法依据乃至刑罚“射程”。域外的受贿罪法益保护理论对我国如何选择受贿罪的法益主张具有一定借鉴价值。第三章受贿罪法益理论的中国发展。从“旧通说”的形成及其批判发展到“新通说”的形成及其批判性学说。本章在阐述国内四种批判性学说的基础上,对于诸学说的待完善之处进行分析。第四章“公职人员廉洁义务说”作为受贿罪保护法益之提倡。在提出更新的受贿罪本质论证的基础上,系统论证了“廉洁义务说”的合理性根据,涉及:一、宪法及宪法性法律根据。据此,中国一切国家公共权力行使者在基于职务为人民服务时,均负有明确的廉洁义务。二、刑法及其规范体系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必须明确其干预对象,而法益内容设定在一定程度上就成为了框定刑法干预“射程”的载体。三、刑事政策根据。在推进腐败治理的时代背景下,司法解释不断扩张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内容,客观上产生了对受贿罪保护法益内容做扩张调整的要求,以满足司法适用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