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债权因查封扣押而确定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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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了抵押物在出现查封扣押的情形时,抵押债权继而确定,但是就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何时作为最高抵押债权的起算点问题上,《物权法》二百零六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间出现法律适用的冲突,由此在司法裁判出现法律适用争议。本文全文共分为六部分,分别从裁判数据、裁判要旨、各代表理论介绍及分析、影响要素等四个方面分析查封行为下最高抵押债权裁判乱象的问题,在第五部分对该问题提出解决意见。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是对通过裁判文书网搜集到的案例进行整理和数据分析,发现在因查封导致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的案件中各省各地出现大量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甚至出现同一法院不同时期的对同一问题出现不同判决的现象。所以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充分的必要性。本文第二部分主要分别对适用《物权法》二百零六条、《查扣冻规定》二十七条、《商业银行法》三十五条的案件分别进行整理分析,得出在适用《物权法》二百零六条作为审判依据的判决中主要以法律位阶理论、查封财产不得抵押等理由作为说理依据;而以《查扣冻规定》二十七条为依据的判决多以该司法解释是对《物权法》二百零六条实施的具体解释等理由作为适用的依据;针对于适用《商业银行法》三十六条的判决则认为商业银行机构具有对抵押物的审查义务在未履行其义务的情形下应承担不利后果,所以排除对《查扣冻规定》二十七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中认为抵押权人具有审慎义务,而《查扣冻规定》属于程序要件应与《物权法》二百零六条结合适用。本文第三部分主要对《物权法》二百零六条代表的客观说,《查扣冻规定》二十七条代表的主观说和《商业银行法》三十五条代表的前置义务说等三种学说进行分析结合其适用理由认为,客观说在法律理解方面出现错误,前置义务说规范尚不明确难以具体适用,主观说则规定更为详尽更具有可适用性。在对三种学说进行比对分析的基础上,得出客观说都存在法律理解偏差,主观说与客观说前置义务说既有引用冲突亦有交叉适用的范畴的结论。本文第四部分从最高额抵押制度的以债权为核心等的特点,结合对多方利益进行均衡保护的必要性、抵押权人审慎义务不明确、人民法院通知抵押权人义务难以落实的处境以及查封行为效力需要延伸等多个因素多角度分析对解决查封导致最高抵押债权确定裁判乱象的关键点。本文第五部分为笔者对完善查封导致最高抵押债权确定裁判乱象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即在确立司法机关以《查扣冻规定》二十七条为基础的情况下,立法机关可通过设立一年的法定期间对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审慎义务法定化、落实加强执行法院对抵押权人通知义务的落实等手段,完善查封导致最高抵押债权确定问题下,抵押权人、抵押人、第三人之间的三方权利义务架构,使得三方形成一个循环稳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有助于解决查封导致最高抵押债权确定问题的理论分歧和裁判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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