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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改革不断深入,农村经济的发展亦发生翻天地覆的变化,农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随之而至的农地矛盾亦暴露出来:农村劳动力大量出走导致农地荒置状况不断加剧。农地资源高效利用与农村劳动力严重缺失的矛盾都对我国提出了土地流转的现实要求。我国采取土地转让,入股,抵押,转包等流转方式刺激土地流转市场,虽有所改善但农村土地集约化现状依旧低谷徘徊,收效甚微。近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正以一种全新的、积极地姿态“飞入寻常百姓家”,为农民经营土地提供新型理财方式。同时,对解决人地矛盾,发展现代化、集约化农业提供了期待空间。全国各地积极开展农地信托实践卓有成效,出现了如信阳、中信等信托模式,提高了土地规模化收益以及利用效率,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人地矛盾,提高农民收入。而目前农村土地信托实践现今进入全新的阶段:即商事性质的信托公司开始进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领域。本文主要探讨以信托机构为受托人的情形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界定及其性质。结合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实践现状,依据信托之基本要素,分析我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实践中首要问题即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结构之主体资格不明确问题,如由村委会或政府担任委托人并不适格,其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导致农户不能以委托人之名行使监督,撤销等权利保障自身权利。实践中农户亦并非明确受益人,而由委托人(政府或村委会)担任受益人向农户分配信托利益,农户利益可能遭受风险。且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农村土地产业市场化发展,易形成垄断。其次,实践中信托财产的移转之信托登记效力问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基本要素瑕疵的情况下,分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中风险问题。从而针对以上不足提出在立法上吸纳信托登记对抗主义,放宽“保底条款”,健全监管机制等完善建议。有效规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问题对土地高效、综合利用有重要意义。本文共划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在分析信托原理基础上,对信托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从而界定我国特殊国情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之定义和基本要素。论证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是商事信托,具有营利性、组织性及局限性的特性。该部分亦对我国现存农村土地流转方式进行优缺点评析,由其区分了土地信托与土地入股之本质不同。最后,从法理、农民意愿等角度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作为土地流转方式的可行性。第二部分:结合我国现行阶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证案例,分析信托实践中基本要素存在的问题:主体资格不明确问题,信托财产移转涉及的信托登记效力问题,以及信托实践风险问题等。第三部分:该部分针对信托实践中之基本要素瑕疵问题,以及此情形下可能面临的信托风险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明确关系主体资格,信托立法中吸纳信托登记对抗主义,放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领域的“保底条款”限制;完善信息公开机制的构建;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如确立专门的政府监管部门、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监察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