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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实践中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会给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或人身安全带来极大的损害。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法第114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即有规定,1997年刑法第134条又基本原样保留了该规定。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做了较大修改。200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关于刑法一百三十四条的一些内容也做了一些解释和规定。因此本文试着对修改后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做一研究,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本文的正文由四章组成:第一章: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演变。从分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起源和立法演变开始,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演变特点和有关罪名的争议做了简要分析,认为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修改是与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适应的,体现了刑法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方面的与时俱进与努力;认为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来对刑法第134条规定新的罪名之前仍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命名较为适宜;第二章:对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有关问题的分析。针对刑法修正案(六)的修改本章重点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做了详细的分析。主观方面笔者主要阐述了仅仅赞同本罪是过失犯罪的观点及理由;客观方面结合具体案例分别探讨了客观要件中“行为”、“后果”和“因果关系”的具体涵义;第三章: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司法认定。探讨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罪与非罪的区分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其他罪的区分;第四章: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完善建议。根据当前和今后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趋势,本文就进一步完善重大责任事故罪提出了建议。主要包括三方面:量刑幅度、过失危险犯的引入和刑种的增加。本文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指导下,采用文献资料、逻辑分析以及案例分析等多种方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