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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和司法运用,是关乎刑事证明的质量和国家司法公正的重大诉讼事务。司法证明本身是具有相对性的,这种相对性在司法实践中反映为刑事证明标准中所隐含的盖然性。刑事证明的程度,也可以以一定的盖然性程度加以衡量,对案件各个阶段和不同事实的证明程度的不同也就表现为盖然性的差异,这使得盖然性理论在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上具有重要实践价值。
为了更好的了解盖然性理论在刑事证明标准问题中的意义和作用,笔者对盖然性问题进行了一些探索和思考。在本文中,笔者首先对盖然性的概念和一些学者对盖然性的界定进行了分析,比较了不同的学者对盖然性的界定的共同点和差异,并针对哪一种界定更为科学和合理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而后,笔者针对不同场合之下可能存在的不同的盖然性,把盖然性分别从证明意义上的盖然性、诉讼意义上的盖然性和概率意义上盖然性角度进行了分析,指出这几种情况下盖然性的含义。在这个基础上,笔者对国外证明标准包含的盖然性因素进行了分析,包括其表述方式对盖然性的影响、其实际运用所代表的证明程度等,从而得出一些有关刑事证明标准的盖然性方面的认识。进一步,笔者对我国的证明标准进行了缺陷分析和重构的尝试,指出了一些现有标准的不足,并尝试从盖然性理论的角度加以改善。另外,对于概率意义上的盖然性在司法证明科学化和加强刑事证明标准操作性方面的意义,笔者也进行了一些初步的分析和探索。在文章最后,笔者对盖然性理论适用应该注意的问题和配套措施进行了阐述,提出了自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