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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修订刑法典中,采用专节的立法模式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虽然与1979年刑法中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有了不小的进步,但在面对日趋紧张的环境污染问题上,仍然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论者本着探究原因、国外借鉴、最终重构的目的开始本文的写作。首先,论者以环境犯罪基本理论为切入点,探讨法律语境与其他语境下环境的概念,进而界定出环境犯罪的含义并对环境伦理观进行基本的阐释。其次,论者以域外借鉴的视角,通过对国外相关制度的对比与整合,梳理出相关的与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具有积极意义的启示,以求得对我国环境犯罪的完善。再次,论者通过历史发展的视角审视新中国成立至今,79年刑法到97年刑法修订以来对环境犯罪规制基本情况,并从比较中得出积极的意义,与现状的不足之处。最后,在上述探究问题的基础上,论者提出重构论。分别从宏观与微观两个角度去建构全新的环境犯罪专章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