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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纪6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纷纷经历了公共管理制度改革与社会福利制度改革,产生了政府购买服务(Government Procurement Services)这一制度,该制度至今已有50多年的发展历程。它指政府将其自身相关的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职能,采取购买的方法,移交给有资质的社会其他组织承接,替代以往直接由自己亲力提供,并依据一定的标准对服务的数量与质量展开评估购买并对服务进行付费。这是一种“政府承担、社会参与、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政府服务提供方式。本文主要通过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的基本理论简要介绍,分析界定政府对养老服务范围的确定购买与选择的影响因素,对于明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的法律意义进行阐述。本文介绍了域外国家在对养老服务的提供中,依其各自经济条件及发展状况的差异而实施的不同程度的实践与改革,澳大利亚的照料服务以及英国的老人照顾养老服务等均具有良好的效果。通过对域外相关养老服务立法例的简析与介绍可以体现出对我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确定的重大参鉴意义。文章同时分析了现阶段我国政府对于购买养老服务范围规定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对此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总体而言,本篇论文着重对我国政府在养老服务购买中的范围确定问题进行剖释,整合国家在养老服务的购买方面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政府在确定购买范围的实践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以及对购买养老服务范围明确化规定所依据的判定标准,同时,本文明确了我国政府对养老服务购买范围的界限,初步确定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界限范围,大致将其可以分为政府禁止购买、应当购买以及选择性购买的养老服务。对政府在养老服务方面的购买范围作出界限划分,以及相应规定的明确化,可以让我国政府在对养老服务的购买方向中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确保对养老服务的政府购买范围规定明确,真正落实保障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