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1980年恢复保险以来,中国保险业获得了高速增长,几乎每年的增速都远远超过同期的GDP的增速。但是这种持续了30年的高速增长是否有利于我国保险业的长远发展,也就是说这种增长是否是健康和可持续的?本文从诺思提出的“适应性效率”的视角,对中国保险制度变迁的长期动态效率以及制度变迁的原因和动力进行研究,探索中国保险制度未来变革的方向。一般来说,我们将1980年恢复保险后我国的保险制度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型保险制度,它是以国有保险产权占绝对主导地位和财政实行重税政策为特征,以寡头垄断为标志,保险与财政之间形成了巨灾损失由财政兜底的分配关系;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金融型保险制度,它是以保险产权主体多元化和保险企业独立纳税为特征,以垄断竞争为标志,承保业务与投资业务并重,保险与财政之间形成正常的税收分配关系。在从财政型保险制度过渡到金融型保险制度的过程中,保险产权制度、监管制度、市场制度相继发生变化。本文将这些制度设为虚拟变量,并以其为投入变量,将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两个反映保险业发展水平的指标作为输出变量,使用数据包络分析(DEA)的CCR模型分析了中国保险制度变迁的整体效果。实证分析的结果表明中国保险制度的改革大体上是成功的,投入产出的效率不断提高,基本上实现了配置效率。在此基础上,本文从适应性效率角度出发,从理论与实证两个方面对中国保险制度变迁的适应性效率进行了评价。虽然诺思提出了适应性效率理论,但主要是建立在经验总结和主观判断的基础之上。因此直至目前为止,适应性效率并没有一个得到广泛认可的客观评价标准,无论是诺思的交易费用标准还是王玉海的即期合作剩余标准,都难以完整准确地对适应性效率进行评价。对此,本文从诺思关于适应性效率的文献中归纳出具有适应性效率的制度应具备的四个基本特征:(一)没有行业进入壁垒,实现充分竞争;(二)有完善的组织治理结构,以利于决策的分散化;(三)组织具有充分的灵活性,以增强其创新能力;(四)产权界定明晰,国家对产权保护提供可信承诺。并从理论上对中国保险制度进行适应性效率评价,分析的结果表明中国保险制度目前仍不具备适应性效率的这四个最基本的特征。在实证分析方面,本文沿用适应性效率最宽泛的定义——制度的适应性指的是制度安排与经济条件之间的相互适应关系——建立保险行业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适应性评价的因子——弹性分析模型。实证分析的结论表明中国保险行业的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在保险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瓶颈,保险制度变迁并不具备适应性效率。既然中国保险制度的变迁不具备适应性效率,那么为什么中国保险业会出现近三十年的持续高速增长?本文运用博弈论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对中国保险产权制度、监管制度和市场制度的变迁进行了分析,认为在中国二重经济结构下强而有力的上层结构根据自身效用的变化单方面主导保险制度的变革,从而引起保险制度的变迁。这种由上层结构单方面主导的制度变迁通常被认为是无效的,因为它仅代表了一方利益集团的意志,而中国政府主导的保险制度变迁却带来了保险行业的快速增长。对此,本文采用保险业增长结构的“三分法”计量了中国保险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合作剩余。实证分析的结果表明在制度变革的过程中保险行业获得了即期合作剩余,即保险业各利益集团都从政府单方面主导的变革中获得了利益,这是中国保险制度变迁的主要动力。对于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本文将其归因于中国的政府具有泛利性和实践的务实主义的特征。也就是说,在过去三十多年里中国政府的利益和各利益集团的利益基本上是重合的,并且能够根据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自己的意识形态,采取自上而下的变革,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但是今后的三十年或更长的时间里,随着各种利益集团的形成和不断分化,这种完全政府主导推进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是难以持续的。从中国保险制度变迁的适应性效率和变迁原因的分析中可知,中国经济二重结构下政府单方面主导保险制度变革是导致适应性效率缺失的最主要原因。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保险制度及其变迁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实行经济民主、加强保险行业协会作用、发展中小保险企业和推进渐进改革等对策建议。实行经济民主的目的在于通过分权、民主和法治限制上层结构过于集中的权力,避免其单方主导制度变革;加强保险行业协会作用的目的在于建立富有协调力的中间结构,协调上下层结构之间的利益和冲突;发展中小保险企业的目的在于充实下层结构,使之具有更多的谈判能力,从而能够影响中国保险制度的变迁;渐进式改革的目的在于避免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通过创新、试点和试验等方式进行小幅度、多阶段的渐进式改革,以减少路径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