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面临全球性环境威胁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在众多措施中,环境税不失为一种被理论和实践证明了的有效经济手段。环境税依托外部性和公共物品理论而存在,即用税收手段迫使行为人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由于环境税能提供管制手段等所不能提供的收入,它对政府也有一定吸引力。然而,许多环境问题无法由一个国家单独解决,当环境费用由一国为他国承担或由他国承担时,即发生了跨国外部性,这时,一国对他国的福利产生了影响。这种跨国外部性一般存在两种情况:单向外部性和共有外部性。不管哪种外部性都表现为跨国环境问题,跨国环境问题的特点之一是任何一个国家的环境退化都会影响到另一个国家的福利,这种越境环境影响要求通过多边合作加以解决,即需要设计出一种有效的刺激机制,促使各国合作。很明显,国际环境问题需要国际性的环境政策和刺激。环境税的最重要的国际影响之一就是对国际竞争力的影响。实施环境税不仅要关注其对国际竞争力的影响,而且也要关注能否达到环境目标的有效性。在存在跨国外部性的情况下,对环境税有效性的关注体现在环境“泄漏”问题上。鉴于跨国环境问题和环境税的国际影响,环境税国际协调的基本目标的确定是环境税协调与合作的首要问题。基于世界各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国际环境问题现状,应本着:其一、实现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有效配置,协调全球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使可持续发展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实现;其二,保证环境税在全球范围内实施的有效性,解决环境税双重征税问题与双重免税问题,协调国家问税收权益的冲突,恰当解决环境税的税收归宿,实现国家间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同时,在国际环境保护合作中,应以充分尊重各国主权为前提,存处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上,环境税上的协调应本着: 一方面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另一方面,国际环境税收合作应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在环境税的国际协调方面对发展中国家应保留一定的税收例外条款以及优惠条款。 环境税及其国际协调 不同的区域特征影响环境的程度不同,也就决定着治理环境的不同表现形式和内容。跨国环境问题协调,主要可以进行全球性协调和区域性协调,可以签订相关环境税国际税收协定也可以进行国内税收制度的若干调整。 基于环境税对贸易和国际竟争力的影响,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环境与贸易之间的相互矛盾及其解决,即如何进行环境税的国际协调才能缓和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冲突成为本文进一步深化研究的内容。环境与贸易作为全球可持续发展的两大主题,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专门负责解决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贸易争端,其宗旨就是谋求贸易与环境间的平衡。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等原则又要求一国的税收政策尽量不要对贸易自由化造成影响,这就给环境税的实施与协调带来了必要性。将环境税置于W 原则和框架下,运用中性与非中性原则来协调环境与贸易的关系,一方面要实现环境税的有效性,另一方面环境税要适应国际贸易发展且符合国际贸易有关法规,不违背W 基本原则。 根据环境税国际协调基本原则,我国应重新调整现行税制。在现实经济发展与环境状况下,我国应对全球性的问题负起应有的责任,适应国际税制发展趋势,建立以环境保护为目标,坚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建立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绿色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