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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对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断重视与强化,才逐步衍生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产品召回制度是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下、通过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实施来完成。召回程序需要产品流通领域消费者和其他相关人员的配合,其目的是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权利免受侵害。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加速的进程中,由于政府监管职责不到位,企业社会责任缺乏,导致缺陷产品大量涌现,而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寻求救济的途径有限,从而推动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产生。目前,我国在汽车、食品、药品、儿童玩具、消费品等领域已经制定了专门的召回规定或条例,切实起到了保护消费者权利的作用,但由于立法体系尚不健全,召回范围还比较狭窄,产品召回这项制度仍需完善。日本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起步较早,相关立法层级较高,召回范围比我国广泛,召回主体分工明确,因此召回制度比较完善。尤其在汽车领域,日本召回立法对召回主体和缺陷的定义进行了详细规定,使得汽车召回制度的实践操作性较强。本文通过梳理中国与日本两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体系,召回主体、召回范围、召回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提出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建议。正文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在此部分作者阐述了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概念、特征与意义、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以及与相关制度的区别。第二部分是中日两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比较研究。作者首先分析了中国产品召回的立法现状、在立法体系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我国召回制度中的召回主体、召回范围、召回程序以及法律责任;其次,对日本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梳理、从日本法律原文中总结出日本召回制度的召回主体、召回范围、召回程序和法律责任;最后梳理出中国、日本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上的区别。第三部分是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问题与完善建议。本部分主要针对专门法的立法层级、召回范围、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处罚力度、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等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