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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一项新型的民事权利已为世界各国所重视,成为民事法律研究中的一个热点。然而,目前我国尚没有系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现实生活中不断发生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纠纷。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应享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人们依然感到困惑。为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各项权利义务,本文通过四个部分进行了详细论述。 第一部分,本文通过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分析,指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的权利义务,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和成员权。本文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是一种单纯的不动产所有权,而是一项新型复合型的民事权利。 第二部分,本文对专有权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为确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专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首先确定专有部分的范围。然而,对专有部分的范围界定,学界依然有很大分歧,主要有“中心说”、“空间说”、“最后粉刷表层说”和“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四种观点。本文总结各种学说的优缺点,结合建筑结构学的知识,以是否具有“使用功能上的排他性”为标准,提出了新的确定专有部分范围的观点,认为专有部分范围应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同时也按专用墙壁和公用墙壁分别而论,于区分所有权人内部关系上,专有部分范围为公用墙壁、地板和天花板等共用构件的最后粉刷层及专用墙壁外部;于区分所有人外部关系上,专有部分范围为公用墙壁、地板、天花板中心线和专用墙壁外部。在此基础上本文对专有权的内容按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分别进行了论述。 第三部分,本文对共有权进行了系统的论述。首先对共有权的性质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对共有权性质不应只单纯按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对待,本文也不赞同把复杂的建筑物形态简单的区分为纵割式、横切式与混合式几种类型。本文观点认为共有部分在占有使用时应按共同共有对待,在收益处分时应按按份共有对待,易言之,共有权是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复合体。随后,本文对共有权的客体作了详细的论述,并重点阐述了楼梯、楼顶和基地。然后对共有权的内容进行了论述,并着重对共有部分的收益和修缮费用的分担进行了分析。最后,本文对容易产生纠纷的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作了研究,本文主张禁止开发商对共有部分设定专用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