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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种程序保障,是法官遴选证据所必经的程序,是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和辩论原则的具体体现。基于笔者对民事质证制度在立法与实务运作中所存在问题的深切感悟,以“民事质证制度研究”为题,以期通过自成体系的研究,能对解决我国民事质证制度所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自己的粗浅见解。 全文共计三万余字,除引言、结语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质证的概念及主要构成要素。此部分为全文的基石。通过比较较具代表性的四种概念,吸收各家之长,笔者提出质证制度应是由质证主体、质证客体、质证内容、质证阶段和质证方式等要素构成的一个规范化体系。在此基础上,通过综合考虑质证的主要构成要素,明确了质证的概念。为了更加深入地了解质证制度,本部分又对质证的三大主要构成要素,即质证主体、质证客体和质证内容进行了重点剖析。明确指出“质证主体”应区别于“质证活动的主体”,质证中,只有当事人才是质证主体,而法官、证人、鉴定人等等诉讼参与人都不是质证主体,并从质证的本质、质证所承载的程序保障功能及司法证明主体定位三个角度对此进行了分析;提出质证客体应为证据材料,而不是证据,并区分了质证客体与质证客体的载体;主张质证内容应包括证据材料的证明力,并对质证内容即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和证明力都进行了一一阐述。 第二部分,设立民事质证制度的作用。本部分重点分析了质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所发挥的四大作用:第一,通过质证既能较为全面地展示案件信息,又能排除伪造的、虚假的证据材料,过滤出证据,从而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第二,质证作为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种程序保障,既有效地保证了法官的中立地位,同时又赋予了当事人充分参与诉讼过程的机会,体现了对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尊重,从而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第三,质证制度是在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基础上的有机统一,设立质证制度有利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第四,庭审质证既是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具体体现,同时,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也能对法官认定证据形成约束,设立质证制度有利于贯彻辩论原则。 第三部分,我国民事质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此部分主要从质证立法以及实务运作两个方面着手,重点阐述了我国民事质证制度所存在的较为突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