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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金融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一直以来非正规金融却饱受争议,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非正规金融风险系数较高,同时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规制,使得非正规金融很容易受到相关主体的操控。在我国非正规金融由来已久,早期社会的典当行、地下钱庄等都是非正规金融的最初的表现形式。非正规金融为人们经济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在当今社会,民间借贷、农村合作基金会以及私募资金等形式的非正规金融,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增强市场资金流动性以及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等方面都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是目前对非正规金融与非法金融的界限尚不明晰并且没有相应配套的法律规定加以规制,同时对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缺乏权利保障机制,成为阻碍非金融机构正常发展的主要原因。造成这样的后果不仅是因为我国政府行政干预过多的情况以及非正规金融先天性的缺陷,更重要的原因是我国法律制度具有严重的滞后性。虽然金融法的初衷是稳定和效率,控制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也是金融监管的基本目标。但实践中总是以牺牲一定的效率来换取稳定,从而也就加剧了非正规金融的法律风险。通过比较美国、日本及印度等国家的非正规金融发展状况及立法情况,不难发现金融立法必须跟上社会经济的发展步伐,国家应当适当对金融业进行干预,允许非正规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打破固有的金融垄断形式,打造一个有着良性竞争的金融市场。非正规金融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研究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我国金融法研究的热点问题。通过从立法价值取向上形成正确的认识,正视非正规金融的客观存在,赋予非正规金融合法地位,保障其合法权利,解决好非正规金融的法律风险,是促进金融市场多元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法律体系完善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