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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领域中,民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中国《民法通则》专设"民事责任"一章,就两类责任分别做出了规定,但民事关系的复杂性和民事违法行为的多重性,常使这两类责任发生竞合的现象.解决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是各国民法对多重性违法行为作出承认和解决时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在实践中,面对所出现的违法行为,人们要做的只是一道单项选择题:不法行为人要么承担违约责任,要么承担侵权责任,非此即彼.但现实出现的具体行为却不可能完全按照教科书上所限定的类别划分,尽管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分类已被证明足够严谨并确实能将实际发生的违法行为大致包罗进去.违法行为的具体形态是不以立法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解决责任竞合问题,显然不能以从法律上加以禁止为办法.该文所指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不法行为,违反了合同规范和侵权规范,同时具备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了法律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产生进而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一种法律现象.这种民事责任性质的难以认定,给当事人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司法工作实践造成很大的难度.中国《合同法》第122条对此规定为"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该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其处理方式是允许受害人择一行使请求权.但这一处理方式存在诸多不足,因此,作者认为在对责任竞合进行处理时,应不拘于传统观点对责任竞合所作的处理,应对《合同法》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求对责任竞合作出妥当的处理.基于此,作者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产生的原因出发,比较、分析各种典型学说和解决办法,希望并对中国立法提出建议,以期对民事责任竞合理论的研究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