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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创业板市场发生大的风险,特别是在其设立的初期,应对进入的公司机构有所谋划。但如果为防范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而提高上市的门槛是不合适的,那不仅会抹掉主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的区别,也使设立创业板市场失去了必要性和意义。创业板市场对公司上市设置的条件比主板市场低,那是为了适应高科技企业和良好成长性企业的特点,同时也只是在某些上市条件(主要是资本金的规模、赢利记录等)方面比主板市场的条件低,而决不是放松对上市公司的一切条件,实际上对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还有一些另外的特殊要求。对申请到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作严格的审核,防止主板市场曾大量发生的弄虚作假到证券市场骗钱的情况发生。本文第一章就是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对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进行分析。 严格审核是创业板市场减少风险的重要措施。除发审机构的努力外,要让为公司上市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切实承担起责任。在创业板市场建立严格的保荐人制度是很必要的,证券公司不仅要帮助企业改制成上市公司,承销公司的股票,而且作为上市公司的保荐人,要按照创业板市场的性质和要求负责地严格地选择公司,向证券发审机构和投资者推荐,负责地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公司上市后还要为其推荐的公司作<WP=3>一段时间的顾问,帮助公司改进经营管理,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信息,并发挥监督的作用。分析保荐人在创业板市场的作用是第二章的目的所在。 资本的流动性是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机制得以产生和资源配置功能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国外很多不成功的创业板市场的一个突出表现是流动性差,而NASDAQ的巨大成功也主要应归功于其良好的交易制度。其良好交易制度的最明显特点是在NASDAQ市场上有完善的做市商制度。在中国创业板市场应否引入做市商制度?第三章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分别分析了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必要性,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存在的法律障碍,并对我国引入做市商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为降低创业板市场的风险,建立严格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一个重要环节。创业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应比主板市场更严格,对需披露的信息的内容应能反映创业板市场及其上市公司的特点。创业板市场应该具备与其市场特点相适应的信息披露原则,信息披露制度与规则的设计应当在信息披露的成本与效益之间进行权衡,力求找到一个“最优点”。第四章提出了我国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的法律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