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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步入了新时代,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发展,正在步入关键的变革期。如何确保在这一时期国家的稳定和发展的活力,是我国执政党在当前社会转型期中所思考的核心问题。进入新时代,面对新形势,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的提出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实践层面上不断的努力推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而其中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又是社会建设和发展民生的重要方面,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近年来,在国家持续的关注和强力的推动下,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已经取得了良好的发展和可喜的成绩,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环境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不能否认的是,对比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我国起步较晚,各项制度体系还有待完善,在具体的发展过程中还是会面临到诸多的困难和问题。由于在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最为关键的同时也是建设的主体就是各级政府,尤其是负责保障性住房政具体实施的地方政府的角色,至关重要。所以本文选择研究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地方政府行为为切入点,通过对地方政府行为缺失的相关研究,来分析其对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影响,并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提出对于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政府行为合理化与科学化的对策建议。本文立足于地方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的政策供给与建设行为,通过对保障性住房和政府行为相关研究的理论梳理,明细了保障性住房和政府行为的概念与内涵。通过对相关理论的综合分析,也简要介绍了地方政府应该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和功能。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方面的行为缺失主要表现在:政府保障力度不够,建设规划不合理,政府公权力的滥用以及监管不力。究其原因,一是地方政府规划理念不科学,二是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不到位,三是地方政府不当的“政绩观”,四是地方政府规制制度不完善。通过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经验,进而提出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行为优化的对策建议,一是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政府定位,二是推进地方政府自身的改革创新,三是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障性住房规划体系,四是完善保障性住房中政府行为的有效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