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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专利权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一项发明创造共同享有专利权。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使得“共有”在科技技术领域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专利等智力成果也成为共有权的客体之一。作为物权体系的基本问题,我国的所有权共有制度已经发展得较为完善和成熟,而我国现行专利法却对专利权共有制度尚无系统的规定,这使得目前在处理专利权共有相关问题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套用所有权共有制度的规定作为解决依据,这既不利于合理保障专利权共有人的利益,也不利于共有专利技术效用的发挥。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权,有着与所有权不同的权利特点,这就意味得专利权共有制度的设立应当符合自身的特点,而不应不加区别的将所有权共有制度的理论和规则直接套用进来。因此,将专利权共有与所有权共有进行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专利权共有制度便是本文将要讨论和希望解决的问题。本文包括引言、专利权共有制度概述、我国专利法关于专利权共有规定的缺陷、专利权共有制度的比较分析与专利权共有制度的立法完善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论文的选题背景与研究现状。第二部分从专利权共有的内涵出发,总结了专利权共有的产生方式,分析了专利权共有的适用原则。第三部分从所有权共有概念的界定入手,分析了专利权共有和所有权共有在客体形态、客体性质及价值取向方面的本质区别,进而讨论了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下专利权共有制度遵循所有权共有制度规定的缺陷,为专利权共有制度建立适合自己法律特征的规则体系提供理论基础。第四部分介绍并比较了外国立法有关专利权共有制度的规定,并进行利弊分析进而得出我国专利权共有制度应当借鉴之处。第五部分以与所有权共有制度的比较为基础,较为系统地从专利权共有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个方面分析研究了专利权共有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共有专利权的实施不应分享实施收益;共有专利权的普通许可实施可无需取得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独自进行,并且无需分享收益;专利权共有人有权独自转让、放弃、出质其应有份额;专利权共有人有权独自维持共有专利及排除侵犯共有专利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