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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权利都有被滥用的可能,民法上对滥用的规制,重点是考虑权利人与相对人双方的利益平衡,它“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知识产权属于私权,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界定和规制理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其价值在于: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激励创新,促进技术流转和应用,进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增进公共福利。因此,相对于其他民事权利,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联度更大,权利被滥用的几率更高,利益平衡原则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方面的功能价值更加突出。伴随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跨国公司滥用权利的现象也日益严重,且在专利权领域滥用行为尤为突出。虽然《反垄断法》正式使用了“滥用知识产权”的术语,并明确将“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其调整范围,但行文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进一步研究如何完善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在有效保护跨国公司专利权的同时,防止其利用知识产权阻碍我国企业的合法竞争,对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现创新型国家的建设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从知识产权滥用的基本问题着手,结合国内外现有的研究成果,对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以及内涵和外延进行了基本的梳理。内容主要探讨了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限制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制和主要发达国家的国内法制,分析了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经济成因以及制度原因。明确我国对知识产权的立法态度,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是本文写作之最终目的。本文一方面介绍了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制实践,试图厘清国际法制,从而分析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如何定位;另一方面针对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的现状,借鉴国外规制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更深层次思考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之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