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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参与司法是现代司法民主和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系社会和谐和促进司法公正有重要作用。国民参与审判权和国民参与检察权,都是国民参与司法的具体形式,前者是传统意义上国民参与司法模式,后者则是国民参与司法发展到新历史阶段的典型体现。我国宪法从制度上将检察权独立出来,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审判权的国民参与,无法解决对检察权的公民监督问题,通过国民参与来构建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的过程留下了诺大空白,这是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9月开始试点人民监督员制度,这一制度是国民参与检察权在中国的具体表现。2004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试点人民监督员制度,昭示着中国司法权在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后,全面引入了国民参与司法的制度模式。但由于中国的法治化进程面临诸多矛盾制约因素,因此培育中国的国民参与检察权制度的过程,也必然交织着一系列矛盾冲突,需要做科学、系统的理论探索和制度实践。本文的研究目的也正在于此。
除了引言外,本文共分三个主要部分,如下:
第一部分用历史分析和理论分析方法,阐述了国民参与司法从单纯的“国民参与审判权”,发展到“国民参与审判权”与“国民参与检察权”并重的历史背景,并从社会契约论与人民主权观念、“经验正义”观念与司法民主化理论、职业化悖论与“精英司法”的否定之否定等出发,阐述了国民参与检察权的法理基础;在此基础上,对国民参与检察权制度的权源属性进行了探讨,并从公共权力控制与人权保护、促进司法独立与维护公共利益、“民意疏导”与正义矫正、法治理念传播与“公共精神”培养等方面,对国民参与检察权的制度价值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第二部分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方法,阐述了以英美大陪审团制度和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为代表的域外国民参与检察权的主要模式,总结出域外国民参与检察权制度的基本特征,即参与者来源的“纯公民性”、事件对象与价值重心的特定性、参与方式的严格程序性和参与权力与参与效果的实质性;在域外比较的基础上,对我国国民参与检察权制度的试点情况进行介绍,指出当前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国民参与检察权的一种“体制内表达”这一本质特征,并对其积极的实践效果进行了评价,对其存在的缺憾诸如法治性不足、参与范围有限等,予以了深入剖析。
第三部分对完善我国国民参与检察权制度的基本思路进行了探讨,提出该制度完善需解决三个基本理念问题,即从“检察控权”走向“维护公益与人权”、从“监督情结,,走向“对话理念”、从“自足于特色”走向“兼收并蓄”,以及处理好三个宏观关系问题,即国民参与检察权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国民参与检察权时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国民参与检察权的制度设计与刑事程序法的整合关系;在此基础上,从国民参与检察权的人员来源、参与范围、程序规则、监督效力、制度立法等方面,对完善我国国民参与检察权制度进行了若干具体构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