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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现代各国民事立法普遍设立的一项法律保护制度,也是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立法较晚,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立法技术较为落后,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研究也不够深入、全面,不能满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不断加强民事法制建设,为公民寻求权利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在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司法技术的基础上,本文认真总结我国的法律实务和理论积淀,阐述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几个有争议的问题,从而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立法奠定基础。 首先,本文从界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入手,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对因不法行为使民事主体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损,而应承担的以金钱赔偿救济受害人的法律责任。其具有补偿、抚慰和惩罚三项功能。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在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在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不能仅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应当针对不同情况,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 其次,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从主体和客体两方面进行分析。着重探讨了学界对主体方面有争议的问题。本文认为精神病人、植物人以及法人都可以成为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而死人不可以成为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同时认为,国家应该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义务主体。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问题上,认为应采取由法院依据一定的原则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办法。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时应坚持抚慰为主,适当加处原则、赔偿金额法定幅度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综合考虑确定赔偿数额原则。 再次,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分析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指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缺陷在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不够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实践中把握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标准尺度和计算方法不统一、适用财产责任方式和附带刑事诉讼程序上存在一定的限制。 最后,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立法、主体制度、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制度、赔偿的标准与数额、举证责任制度以及责任方式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