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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项债权之上设定多项担保,其中既存在人的担保也存在物的担保,这种担保方式通常称作混合共同担保。我国对于混合共同担保的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学界对于混合共同担保也有不同认识。其中讨论最激烈的便是混合共同担保中的内部追偿权,学界对于追偿权问题主要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此外肯定追偿权的学者对于追偿权的具体设计也有着不同的思路,因而追偿权的具体建构也是学界讨论的焦点。混合共同担保中的责任顺位问题无关公益,应当保障债权人的选择权,采用“物的担保责任和人的担保责任平等说”的观点,赋予债权人实现债权方式的选择权。对于混合共同担保中的追偿权,应当在民法中予以明确规定。规定追偿权符合公平和效率的法律价值观,既能够维护社会公平又能够促进效率的提高,因而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同时无论从外部效力还是内部关系观察,担保人之间的关系都符合连带债务制度理论;并且基于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在连带保证和共同抵押肯定保证人或者抵押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的情形下,应当肯定混合共同担保的担保人之间的连带关系,肯定追偿权。对于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权的具体构建,修正后的“均担”模式可作为内部份额的确定基准,在物上担保人提供的担保额都高于平均担保额时,由各担保人平均分担担保责任;而存在某一物上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额小于平均担保额时,适用比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