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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概念,不同法系存有不同的看法,理论界对此也有不同的认识,在评析不同观点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当然解除也是合同解除的范畴,并将合同解除定义为: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在合同具备一定条件时,当然地或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法律制度。在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中,我们认为其最本质的特征是由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行成为不必要而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这是合同解除制度的核心。为了对合同解除的内涵与外延有一个更准确的认识,我们对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合同无效、合同撤销、撤回、合同变更等相关制度予以了区别,并把合同解除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作了四大类型的分类:有解除行为的合同解除与无解除行为的合同解除;违约解除与非违约解除;有溯及力的合同解除与无溯及力的合同解除;法定解除与广义的约定解除。文章重点分析了《合同法》明文规定的法定解除、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当然解除四种解除类型。由于法定解除是主要针对违约行为而言的单方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解除,是适用广泛的最典型的一种合同解除类型,因此本文着重针对法定解除分析论述了其解除条件。就法定解除、约定解除这种依单方意思表示而解除合同的单方解除来说,当事人享有的解除权其性质是一种形成权,并且有行使期限的限制,逾期不行使则权利消灭。针对《合同法》第95条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我们提出了不同看法,建议规定明确的除斥期间。合同解除的程序只存在于协议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等有解除行为的解除中,无解除行为的当然解除不存在解除程序问题。协议解除必须遵循合同订立程序,具备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则必须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形式要件,一定条件下还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就解除的溯及力问题,我们认为合同合同解除制度研究中文摘要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恢复原状是合同解除溯及力的直接表现,但是 《合同法》实际又认可在某些情况下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就损害赔偿的问题,《合同法》采取的是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主义,合同解除之下的损害赔偿,其性质是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信赖利益和可得利益两方面的损失;至于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及结算和清理条款,是合同中的独立条款,合同解除不影响其效力。 (全文约385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