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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考密克的后果论法律推理是其法律推理理论中最具特色的部分,也是理解麦考密克法理学建树的关键。在一般意义上,后果论法律推理与哲学上的后果论相关联。后果论是哲学中规范伦理学的三大理论之一,其理论弹性大,适应性强,并具有强大的直觉吸引力。显而易见,后果论法律推理可以视为后果论在法律推理中的运用。后果论的发展理论形态能给后果论法律推理带来重要且关键的理论支持,如规则后果论对遵守规则的解释、行为评价与行为决策两个概念对法律推理与司法裁判结果之间关系的解释等。但在麦考密克的理论语境下,后果论处在一种微妙的位置中。麦考密克后果论法律推理以法律实证主义为根基,而法律实证主义具有功利主义的传统,后果论则是从功利主义中产生的理论。但这一渊源上的关联并没有被麦考密克重视,与功利主义保持距离的意识使他谨慎地接触后果论。但在远离最有力的哲学理论的支撑下,麦考密克仍出色地建构了一种后果论法律推理理论。麦考密克后果论法律推理指向疑难案件如何裁判这一问题。在与功利主义保持距离的意识下,麦考密克试图用一种后果考量的裁判方法回答什么是好的裁判和法律推理如何体现实践理性这两个问题。早期版本的麦考密克后果论法律推理有如下规定性:它运用在二次证明中,通过法律正义、便利等标准考量二次证明中所选择的法律推理大前提的后果,以此证成对大前提的选择,并进而证成由这一选择演绎而得来的裁判结论。在整个过程中,一致与融贯对后果论法律推理形成法治的限制,保证了后果论法律推理的合法性。在后果论法律推理发展过程中,麦考密克明确了后果论法律推理的后果指的是司法后果,并回应了实践理性主客观方面区分带来的难题。后果论法律推理发展的终点是麦考密克走出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远离休谟的怀疑论,同时引入新修辞学作为其法律推理理论的新基点。在后果论法律推理的最终版本中,二次证明由法律解释这一概念确定;在理论架构中明确了来自新修辞学的可接受性概念,并将其作为理论核心;同时,一致与融贯的限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被突破;并通过可普遍化和可废止性来最后论证这一理论。与实用主义法学的后果论法律推理相比,麦考密克更注重法治概念对后果论法律推理的限制,因为合法性始终是后果论法律推理所要面对的首位问题。回归后果论法律推理的理论目的,可发现这一理论基本上回答了其所欲解决的问题——疑难案件如何裁判。后果考量最终还是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在麦考密克后果论法律推理中,这是一种受到法治强烈限制的极弱自由裁量权。然而麦考密克没能保持与功利主义的距离,反倒使功利主义入侵了法律实证主义内部。不确定性的解释和可接受性是理论上证成麦考密克后果论法律推理的关键。在麦考密克对法律确定性的乐观态度下,后果论法律推理被认为不会产生违背法治的不确定性;通过比较的方法,也证明了后果论法律推理中的不确定性并非法治所不能接受的。可接受性是评价法律推理的新标准,麦考密克主张用可接受性取代传统的形式有效性,并以可接受性证成后果论法律推理。麦考密克的可接受性概念得之于新修辞学,通过与新修辞学的关联,可以引入非形式逻辑对推理理论的评价来评判麦考密克后果论法律推理。在非形式逻辑的标准下,后果论法律推理因不具备充分性而无法成为一种完整的推理理论,因为它仍然依靠演绎。然而,从回答疑难案件如何裁判的法学问题上评价,麦考密克后果论法律推理仍然可被视为一种优秀的裁判理论。最后,除了作为一种方法,麦考密克后果法律推理还体现了法律是实践理性的表现和法律是工具这两大本体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