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社会性别分析方法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它关注法律制度对于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寻找造成女性弱势地位的立法原因,并根据女性的需求和发展来影响法律作出相应的调整,以避免性别歧视通过抽象的法律公正和形式平等得到事实的掩盖和强化。男女平等作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逐渐实现形式平等之后越来越追求实质平等。男女平等包括身份权平等和财产权平等两个方面。而财产权平等有赖于合理的夫妻财产制度的设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部分规定对完善夫妻财产制度具有重要启示意义。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应当建立在社会性别分析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男女的社会分工和家庭角色,同时兼顾传统文化和社会现实的影响,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基础上形成更加公平合理的夫妻财产制度,以求实现男女实质之平等。本文以社会性别视角剖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夫妻财产规定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比较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婚内财产分割、养老金期待利益以及夫妻财产补偿等相关问题的立法,关注女性的财产独立权、平等权和发展权,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