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维权与政府维稳的动态平衡——基于利益分析的维度

来源 :郑州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xhw88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49年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的现代化取得了显著成就。特别是在民主的发展方面,进步更是明显,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民的政治参与能力和“维权”意识,有了明显的提升;二是政府“维稳”的模式,有了明显的改善,越来越趋于弹性维稳。然而,当前“公民维权”与“政府维稳”的关系并不是不存在任何问题的,其矛盾仍然存在,甚至在某些时候达到激烈的矛盾冲突。对此,学界寄予了极高的关注。本文从利益的角度深刻剖析了当前我国现实中“公民维权”与“政府维稳”存在的矛盾及其原因,并有针对地提出缓解这一矛盾关系的进路——实现“公民维权与政府维稳的动态平衡”。   文章认为,“公民维权”与“政府维稳”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维权与维稳虽然存在着矛盾,但是二者并不是不能实现协调发展即动态平衡的。   那么如何实现“公民维权”与“政府维稳”的动态平衡?基于利益的分析维度,文章认为,主要有两条路径:一是从公民的利益考虑,提出了合法性路径——确保合法性的正当来源以此构建稳固的合法性保障。合法性来源于公民对国家及其政府的认同和支持,这是稳定的基石。而政府合法性的正当来源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性条件,即满足公民的合理利益诉求,保障其合法权利;同时,政府应当努力构筑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政治认同,在实现公民利益的基础上获取政府自身的利益,以此达成利益的协调一致,从而为合法性提供可靠的保障。二是基于政府利益的考量,提出弹性维稳路径——政治控制方式和政府行政理念的转变。政府要想维持稳定,实现自己的利益,必须改变传统的控制方式和行政理念:在当前相对稳定的政治环境下增加控制的弹性,改善公民与政府的利益关系;转变传统的行政理念,摈弃“官本位”的思想,倡导多元化治理理念,实现利益的共享,从而确保政治局面的稳定。
其他文献
尽管《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规制,公司违反该规定越权对外担保的现象依然层出不穷。公司越权对外提供担保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效力如何,学界和司法界对此问题
电子诉讼是时下司法领域研究的热门话题,如何将知识产权审判电子化成为各国学者研究的焦点。从上世纪90年代起,美、德、英、韩等国先后在司法程序中引入电子诉讼,开始了诉讼电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