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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诉讼判决制度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因为判决制度的设定和适用直接关系到行政诉讼中的公平正义性能否实现的问题。而根据相关学者理论,行政诉讼判决类型可被分为三类:形成类判决,给付类判决和确认类判决。本文的研究对象就是其中的确认类判决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维持判决、履行判决、撤销判决(包含重做判决)、变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情况判决和确认判决这七种判决制度。确认类判决包括其中的(一般)确认判决、情况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维持判决。在我国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判决制度,尤其是确认类判决制度的适用,出现了一些问题,行政诉讼法修改被提上了议程,学者也纷纷著述对修改提出自己的意见。笔者也试图对行政诉讼确认类判决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见解。 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在明确我国行政诉讼确认类判决概念的基础上,对外国行政诉讼确认类判决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法国、德国、日本、以及英国、美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实情,对我国现有的确认类判决制度的合理及不合理之处进行了分析,并且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具体来说,本文分为六章,包括导论结语及正文四章。导论主要介绍了为何选取行政诉讼确认类判决作为研究对象,以及此类问题研究的现状及本文的框架。第二章对行政诉讼判决制度及其中的确认类判决进行了定义,明确本文研究对象。第三章主要介绍了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行政诉讼制度中的确认类判决。第四章通过比较分析和结合实情,对我国确认类判决中包含的四类判决形式的合理与不合理之处分别进行说明。第五章则是基于以上的分析结论,对行政诉讼确认类判决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修改意见。最后结语之处对本文整个行文脉络进行了总结,同时对行政诉讼法,尤其是其中确认类判决的修改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