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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迅猛发展的时代激发了市场潜力,网络游戏焕发生机,迅速成为文化产业的有力支柱。新兴产业拉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面临着传统法律制度的挑战,有关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成为著作权领域的新问题,围绕其产生的争议及相关诉讼屡见不鲜,究其原因,网络游戏在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主体定性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也常出现相同案例不同结果的状况,所以围绕网络游戏直播还有诸多问题等待明确。当前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于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保护方面进行相关规定,对于现有争议通常进行拆分保护,没有拆分的统一标准,或者根据现有著作权相关理论探讨其是否受制于著作权法,另外也有《侵权责任法》或其他文件如《信息网络传播条例》进行兜底,但是这些规范对于著作权领域而言过于笼统,并没有解决著作权的根本问题,比如:网络游戏直播作品的属性认定尚不明确,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具有作品属性,它属于哪种类型作品;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归属不明确,网络游戏开发商、游戏主播、直播平台具有何种的法律地位;网络游戏直播中的侵权问题如何认定,以及网络游戏直播中是否存在合理使用的情形。本文试图围绕这四大问题展开讨论,首先给网络游戏直播作品定性,在确定属性的基础之上分析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的归属,其次对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的侵权与合理利用进行分析,最后针对如何完善游戏直播著作权保护提出相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