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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2013年底对《公司法》作了修改,主要针对于《公司法》中的公司资本制度,表现为将原本的实缴资本制度改为完全认缴的资本制度[1]。在《公司法》中,公司资本注册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市场主体之间交易的安全以及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监管都是必不可少的。2013年《公司法》改革对于市场主体进行投资活动和经济的发展有着明显的促进作用,但在改革之后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出资的义务放宽监管,造成了债权人保护机制的不完善。从实施情况来看,2013年《公司法》的改革使股东出资更便利,但是由此而引发的问题也更为突出。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资本制度改革之后的新变化,并针对股东的出资义务进行了讨论。文章第一部分阐述了我国资本制度的变化以及资本制度与股东出资的关系,分别阐述了何为股东出资义务、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的新变化。第二部分以典型案例的形式体现了认缴制下我国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存在的现实问题,并分析了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第三部分分别从民事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方面分析如何能够使我国股东出资义务制度更加完善,使股东更加自觉、主动履行其出资义务,主要从澄清股东出资义务、强化催收责任、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权利、构建企业信用制度、扩张法人人格、重新构建与公司资本制度相关的犯罪体系等方面进行探讨。笔者认为,2013年对于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是有进步的,但是一个制度的形成不仅是修改相关法律条文,要最大程度发挥出这个制度作用,还必须有相应的配套制度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