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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在第十条中明确规定了“公开发行”的界定标准,实际上也就为私募发行制度的建立搭建了基础的框架。由于现实的证券市场中私募发行和转让活动已经大量存在,所以在我国有关私募的法律制度没有系统建立之前,私募证券转让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就显得特别棘手。因为缺乏转让限制的私募发行,很容易导致对公开发行审核的规避,威胁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交易安全,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本文综合运用比较研究、历史研究和实证研究等多种方法,主要探讨如何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私募证券转让制度。文章首先界定了与私募证券转让制度相关的基础概念,揭示了私募证券转让制度的规制目标。然后回顾了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SEC颁布的规则144和规则144A中对私募证券转售的法律规制,总结了美国证券法对私募证券转售的发展历程、规制思路和宝贵经验。随后笔者提出应当借鉴美国经验,将私募证券转让区分为公开转让和私下转让两种类型,再针对两类转让的特点确定不同的规制重点,使得其规制非常有针对性但又能够兼顾私募市场的流动性要求。因而,从对投资者资格和人数的限制、对私募证券转让场所的规定、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对持有期间的限制、对转让数量的限制五个方面对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制现状进行分析,总结了我国在这些方面存在的不足。最后,在寻找与美国的差距,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本文提出要构建和完善我国私募证券转让制度,应根据私募证券公开转让与私下转让的不同特点进行规制,并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正文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对私募证券转让制度概述。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首先介绍与私募证券转让制度相关的基础概念,为后文的展开论述打好基础。包括:“证券”范围的界定、证券发行与证券转让的概念辨析、私募发行的界定。进而揭示了私募证券转让制度的规制目标,即:在投资者利益保护与增强私募证券流通性之间寻求平衡。第二部分是对美国私募证券转售法律规制与经验介绍。主要包括两部分:首先是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中对私募证券转售的法律规制的介绍,包括第5条、第4(2)条和D条例、第4(1)条。这些早期的规定都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从规制思路上说,它们都是从控制“出售者”的角度进行的。其次是SEC对私募证券转售的法律规制介绍,包括规则144和规则144A。这两个SEC的豁免规则,可以说构成了美国私募证券的转售制度。规则144是对私募证券公开转售的豁免规则,而规则144A则是对其私下转售的豁免规则。二者都是对“寻求投资者利益保护与增强私募证券流通性之间平衡”这一原则的成功实践。最后是对美国私募证券转售法律规制的经验梳理。笔者首先将美国的私募转售分为私下转售和公开转售,然后分别对这两类转售的规制重点进行经验的梳理和总结。在私下转售中分别对“合格投资者”制度、PORTAL系统和私募发行与转让信息披露制度的经验进行梳理;在公开转售中对持有期间限制和转让数量限制的规制方法进行了总结。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私募证券转让制度的现状分析。主要搜集了《公司法》、《证券法》,还有散见在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行政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中相关条款,从对投资者资格和人数的限制、对私募证券转让场所的规定、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对持有期间的限制、对转让数量的限制五个方面对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制的现状进行分析,进而总结出这五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是对构建和完善我国私募证券转让制度的建议。通过分析美国的规制思路,借鉴美国经验提出要构建和完善我国私募证券转让制度,应根据私募证券公开转让与私下转让的不同特点进行规制。从私募证券私下转让的角度,主要探讨完善我国的“特定对象”/“合格投资者”制度、构建私募证券私下转让市场、建立我国私募发行与转让信息披露制度三大问题;从私募证券公开转让的角度,主要提出完善我国对私募证券公开转让的持有期限与数量限制的规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