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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规制虚假诉讼的内容,这对于司法实务中遏制虚假诉讼行为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反观实践,虚假诉讼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虚假诉讼泛滥的根本原因是民事诉讼的制度失灵,使得制度难以起到抑制这种诉讼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因此,要真正做到对虚假诉讼的有效规制需要我们有一种整体思维,对于目前的“治标不治本”的规制困境进行分析,厘清规制思路。民事诉讼的制度失灵导致了虚假诉讼的泛滥,而制度失灵也正成为司法改革和法治进程中不能回避的问题。司法权的行政化运作导致了诉讼制度的失灵。效率优先的司法观和在审判权本位主义主导下的司法改革使得法官对于明确的法律规定规避执行、“软执行”,这无疑为虚假诉讼行为人打开了方便之门。因此,对于虚假诉讼的规制应该在规制思路上杜绝“运动化治理”,在司法层面摒弃“效率优先”的司法观,杜绝审判权本位主义;在制度层面,真正激活现有制度的有效性;做到“以庭审为中心”,提高审判质量,让虚假诉讼行为人无法“浑水摸鱼”。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2012年以来虚假诉讼的立法规制的梳理和学界对于虚假诉讼成因的分析,提炼本文的核心问题。以2012年为界,虚假诉讼从一个司法实务中的问题逐渐转变为了一个法律问题。从立法层面,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颁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6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都对虚假诉讼的规制进行了一些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诚信原则,以及规制虚假诉讼的强制措施。但是这些制度的运行并没有达到其立法目的,如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学界公认的规制虚假诉讼的制度,立法规定的不明确导致第三人适格问题成为了阻碍其规制虚假诉讼的重要原因。其实践中的运行也显示其功能并不符合其立法目的。因此对于虚假诉讼的研究应该从过去的经验总结、类型概括、危害和立法的应对转移到法律对这一现象的规制是否有效以及产生虚假诉讼这一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第二部分对2012年增设的主要用来规制虚假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庭审中发现虚假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实践运行状况进行了考察。通过对检索到的裁判文书分析可以发现,2012年新增的这些规制制度并未达到良好的运行效果,其规制虚假诉讼的功能并未得到有效发挥。而这些制度的增设,正是对于虚假诉讼的前期研究的对策的回应。这不能不引起我们思考:虚假诉讼这一难以规制的“毒瘤”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第三部分为虚假诉讼成因的探讨,虚假诉讼产生并蔓延的根本原因是民事诉讼制度的大面积失灵。虚假诉讼并不仅仅如许多研究文章中所表述的仅仅是社会经济发展导致的道德滑坡所致以及制度规制的缺失。其主要成因是民事诉讼制度失灵,也就是相关的制度被搁置和规避,或者“软执行”,不能发挥抑制虚假诉讼这种诉讼机会主义行为的功能。比如调解制度的非规范运行和自由化的适用,在虚假诉讼的蔓延和泛滥中应该承担相当比例的责任。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法律明文规定的正式规则被规避执行,使得许多的制度形同虚设,难以发挥实效,这就给虚假诉讼行为人打开了方便之门。第四部分为民事诉讼制度失灵的深层次原因分析。制度失灵的主要原因即在于司法权的行政化运作和审判权本位主义的影响。法院对法官的行政化的考评和审判组织的行政化,使得法官职业角色变异,制约了审判质量和司法能力。面对“案多人少”的压力,法官自然是追求更快的审结案件。再者,在审判权本位主义的影响下,法院的工作目标就置换了制度目的,很多制度就被法院选择性的适用,处于失灵状态。第五部分是对于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路径的完善建议,首先应该是反思以往的依靠法检这些实务部门的专项整治行动来遏制虚假诉讼的做法,在之后的法律规制中摒弃这种“就事论事”的观点。再者,虚假诉讼的规制更多的要从现在的重事后救济转移到事前保障上来。从司法运行层面就是要摒弃“效率优先的司法观”,让审判者真正做到专心审判,保证审判质量,不给机会主义者实行虚假诉讼行为的机会。其次是要激活现有的制度,理性对待调解,落实证据审查制度,对诚信原则进行规则化,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救济和规制功能。一个案件进入到法院,经过依法裁判,程序保障,才能够真正遏制利用虚假诉讼牟利的诉讼机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