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研究——以普惠金融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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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是针对低收入群体和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一种金融创新,填补了因成本原因和趋利动机不愿为该类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正规金融留下的空白。传统意义上的小额贷款公司是小额信贷商业化的一种形式,其产生是为了实践小额信贷可持续的发展理念,但在我国民间资本量巨大、投资口径窄的现实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又成为了“引导民间借贷合法化、拓展民间投资渠道”的制度途径。   小额贷款公司在设立之初,就承担了监管层“弥补微型金融产品不足,引导民间金融正规化”的期许,更承担了“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任务。但法律规定的缺失、监管的错位,尤其是监管层在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定位上的分歧,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尴尬,阻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常发展。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发展势头良好,但也因缺乏明确的身份、定位和有效的监管措施,出现了诸多问题,如贷款资金不足、贷款额度违反“小额、分散”原则、转型途径狭窄以及过早地尝试资产证券化,放大了社会风险。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双重任务决定了其具有不同于国外小额信贷机构的自身特点,也不能单纯地将其作为一种补充正规金融的组织形式看待,而应结合普惠金融体系的建设,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在普惠金融体系中的性质、定位和作用,以此为根据来研究、设计小额贷款公司未来的发展路径。   本文以分析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至今面临的主要问题为切入点,提出多数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监管层、小贷公司本身对我国现阶段小额贷款公司身份认识不清、定位不明。   其次,认识小额贷款公司的地位和性质,应将其纳入更广阔的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从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普惠金融体系,尤其是农村金融体系出发,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目标群体和未来转型方向。   最后,本文结合现行有关规定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特点提出了适合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若干出路:村镇银行、专业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金融公司。本文认为这几种模式在我国很有可能会出现并存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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