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金融资产监管主体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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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促使各国对金融监管问题深入研究,并做出相应的改革,而在金融危机中一枝独秀的我国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的作用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然而,正处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时期的我国经济同样面临着金融危机的影响,面临着各种困难和挑战,不得不对自己的发展选定新的改革思路,如何实现中国特色的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体系便成为我们共同关注的问题之一。我国的金融发展是与改革开放的进行密切相关的,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而渐次实施的,当前,我们需要更大的勇气和决心继续实施改革开放,这其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管法制化问题。国内外的不同研究结果都显示我国国有金融资产的现状是规模庞大的,但监管主体的实践却呈现出“九龙治水”的略显凌乱的局面。因此,如何构建和完善我国国有金融资产监管主体法律制度,实现我国国有金融资产监管的有效性,达到国有金融资产价值最大化的目标,是本文着重思考的问题。   欲构建和完善我国国有金融资产监管主体法律制度,实现国有金融资产监管的新局面,首先,要对国有金融资产监管有一个准确的认识,认识到国有金融资产是国家依法出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金融形态的资产及其应享有的权益,其实质是国有金融资本。认识到国有金融资产监管是国有金融资产监管主体依据法律所赋予的监管权,对国有金融资产的经营、占有主体及其投资、运营、使用、处分国有金融资产等行为所进行的监管活动。认识到国有金融资产监管主体即在国有金融资产监管过程中依法享有监管权利(力),履行监管义务的法律主体。认识到国有金融资产监管主体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监管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产权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和科学效益理论等。其次,要对国外国有金融资产监管主体法律制度有一个准确的认识,认识到国外国有金融资产监管主体法律制度的先进经验和不足,以及能够为我们所借鉴和利用的是什么。再次,在国内国有金融资产监管主体法律制度历史和现状的认识基础上,对我国国有金融资产监管主体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一个深度全面的分析,以更好地完善国有金融资产监管主体法律制度。最后,我们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国有金融资产监管主体法制体系的建立,应该以人大监督为前提,以独立、专业的行政机构——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委员会为中心,同时,辅以行政监管、企业自身监管、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司法监督进行构建,形成国有金融资产监管主体的多维度、全方位监管。笔者希望本文的相关理论和制度完善设想能够为我国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有所裨益,也能对我国国有资产的管理体系提供新的思路,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新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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