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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对当事人证据收集权利的保障不足,使得当事人“取证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在加强当事人举证责任民事司法改革中,当事人证据收集的权利却没有得到立法者和学者们的广泛关注。本文从当事人证据收集的涵义入手,揭示了当事人证据收集的性质,以及与法院证据调查之间的关系,阐明了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的价值所在。接下来考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相关国家和地区对当事人证据收集权利的保障,反思我国当事人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的问题之后,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我国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的一些不成熟的措施。全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引言部分从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背景出发,指出我国当事人证据收集在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研究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第一章对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进行了阐述,揭示了当事人证据收集的涵义及性质,与法院证据调查的关系。最后阐述了完善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的价值所在。第二章通过对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的考察,得出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都对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权利给予了充分的程序保障,赋予了有效的证据收集的手段和方法,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三章对我国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当事人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四章通过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制度,在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向第三人进行证据收集方面进行了完善,并指出法院在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中的辅助功能。最后,笔者认为此制度的运行不仅仅需要文中提到的几个方面,还需要其他相关制度的配合,从更深层次来看,还有赖于我国诉讼观念、诉讼制度、诉讼模式、诉讼文化的转变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