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消费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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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消费是现代社会生活中很流行的一种消费方式。预付卡消费是消费者先支付消费资金并领取预付卡作为权利凭证并获得一定优惠的消费模式。这种消费模式对于消费者而言可以省去携带现金找零的不便并且可以避免使用银行卡支付时的安全隐患,更重要的是可以享受经营者给予的优惠。对于经营者而言,预付卡消费的好处是可以不用支付利息的回笼一部分资金并且可以长期稳定住一部分客户。这种看似双赢的消费的模式,由于预付卡消费的预付性、风险单向性、格式性等特征,很容易引发经营者侵害预付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现在,预付卡消费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经营者倾向于这种消费模式,越来越多的行业选择发行预付卡。然而预付卡消费者由于其消费资金已经提前预交给经营者,其常常处于比普通消费者更加弱势的地位,因此,如何更好的完善预付卡消费法律制度,从小的方面来说预付卡消费会涉及到消费者的个人利益,从大的方面来说会涉及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伴随着预付卡消费模式的快速发展,预付卡消费的过程中出现很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其一是经营者的欺诈和虚假宣传,经营者为了让消费者办理预付卡,常常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甚至假借发行预付卡的名义对消费者的预付资金进行欺诈。其二是经营者的单方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主要是经营者擅自转让店铺,接手者不承认原店面的发卡效力,还有经营者擅自更改经营范围、擅自决定是否营业、擅自降低商品和服务质量等。这些经营者的单方行为导致预付卡消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侵害预付卡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三是经营者的承诺难以保证,经营者的诚信是预付卡消费的基础,而我国现在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征信制度,容易出现消费者办理预付卡前后经营者服务态度判若两人等现象。其四是合同的部分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在生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通常不会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而经营者给予消费者的预付卡上记载的格式条款就成为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武器。预付卡上一般记载"本店有最终解释权"、"本卡丢失概不补办"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总结起来大概有三个,第一是我国关于预付卡消费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现行的法律条文中直接针对预付卡消费进行规定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其他法律规定都过于原则,没有结合预付卡消费的特征,在法律适用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二是监管缺乏有效性,主要表现在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力度不够。第三是消费者维权机制不合理,现在消费者的维权途径与普通的民事主体并无差别,举证难、时间长是很多消费者放弃维权的主要原因。针对预付卡消费中出现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其一是完善预付卡消费的立法,包括确定预付卡消费合同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预付卡上必须记载和不得记载的内容、明确预付卡发卡方的告知义务、"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设立、完善小额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等。其二是健全预付卡消费监管体系,包括明确预付卡的发行程序、明确监管主体、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建立第三方账户监管预付卡资金、对经营者优惠力度加以规范等。其三是建立健全预付卡消费社会防范体系,利用互联网+建立预付卡消费保险、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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